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提升抓落实的精准度,促进督查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院中心工作,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我院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重点工作及时高效完成。
    第三条 督查督办具体工作由院办公室牵头,审计监督处配合,按照院领导要求,对督查督办事项建立台账、按期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报告、通报等工作。院直各单位在配合落实督查督办工作的同时,要对本单位承办的重要工作事项进行督促办理。
二、督查督办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督查督办重点内容
    (一)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领导重要讲话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院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和重点工作分解完成情况;
    (三)院务会、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以及院重要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四)上级部门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五)院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
    (六)院领导接待日反映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事项(包括院领导交办事项、院长信箱反映问题等)的办理情况。
    第五条 督查督办方式
    (一)全程督查。对于所有督查督办事项,院办公室、审计监督处原则上要予以全程跟踪,促进落实。
    (二)现场督查。对于必要的督查督办事项,院办公室、审计监督处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督查督办。
    (三)专项督查。对于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督办,经有关院领导同意,由院办公室、审计监督处会同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专项督查督办。
三、督查督办程序
    第六条 督查事项的确定。由院办公室根据会议、文件和领导批示等的要求确定督查督办事项,提出督查内容、责任部门、完成情况、反馈时限等,下发《督查通知》,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
    第七条 督查事项的承办。承办单位(部门)要按照《督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认真总结承办任务进展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院办公室。
    第八条 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督办事项下发后,院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办理的进展情况,采取电话催报、逐件催办、实地督办等形式适时进行催办,以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在要求时限内未办结的,要向院办公室说明原因和下一步办理的意见,如遇客观原因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院领导报告。
    第九条 督查事项的反馈。院办公室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反馈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由审计监督处审核后,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并做好汇总、归档工作。院办公室、审计监督处对所督办的事项,每季度进行一次总结,形成《督查通报》报院领导,并通报各部门。
四、督查督办要求
    第十条 对院年度重点工作实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院办公室定期对院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并按季度将督查督办情况汇总整理,向院领导及院直相关部门反馈。
    第十一条 对院务会、院党委会等院重要会议决策事项实行限期销账制度。由院办公室建立督查督办工作台账,逐项逐条限期督促完成,确保会议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位。属于短期内要求完成的事项,院办公室按月将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院领导反馈汇报一次;属于长期内要求解决完成的事项,每季度反馈汇报一次。对已经解决落实的工作,及时销账,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事项一般应在两周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办结或反馈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与院办公室和审计监督处沟通联系,依据有关情况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五、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院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督查工作负总责。
    第十四条 院办公室、审计监督处要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反馈、通报工作,对交办事项抓得不紧,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没有按规定时限、质量完成督查督办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在《督查通报》上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表扬。督查督办结果与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相挂钩,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意见》(豫农科[2011]129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商审计监督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