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新三板转板骗局
一、案例简介
2023年1月,赵某向12386热线举报,有人宣称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来会转到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投资者如购买该公司股票,转板成功后可获得六到十倍投资收益,并称如投资者自有资产不足可将钱款汇至某中介机构,由该中介机构代为购买。
二、案例分析
为使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购买证券产品匹配,不同市场层级设置了差异化的投资者准入标准。根据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937号),开通创新层和基础层交易权限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应分别在100万元和200万以上。
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不适合购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将资金汇入他人账户由他人代为购买资金安全性无法保证。
三、案例点评(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郭旻)
近年来,新三板“转板骗局”屡见不鲜,其中以“高额回报”为饵骗取客户资金为实的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大。相关行为往往与非法证券活动、操纵市场以及场外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相交织,甚至涉及犯罪活动。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将上述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并提出要求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
作为市场投资者,应当擦亮双眼,通过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网站或官方渠道查询了解正规的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场所,不断学习各类合法交易场所交易规则与知识。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合法交易场所各板块知识与相关证券业务;同时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账户实名制管理,引导市场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二 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活动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A证券公司客服热线、官方邮箱陆续收到投资者投诉,反映受公司员工邀请加入股票交流群后被诱导下载行情交易软件购买虚拟币、原始股等并被收取咨询费。经公司核查,上述活动系不法分子冒充公司和公司员工名义进行,投资者所下软件非公司行情交易软件。A公司遂通过公司APP客户端、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进行投资者风险提示。
二、案例分析
根据《证券法》第118条、第202条,《刑法》第225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后,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不法分子冒充A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从事荐股咨询活动,涉嫌非法证券活动。
三、案例点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史红星)
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隐蔽性强、花样不断翻新,不法分子采用多种手段方式假冒合法机构或人员进行非法活动。一是假冒公司网站、APP,诱导投资者下载非法软件并入金、诱导投资者通过非法链接进行转账或交易;二是假冒公司知名人士、员工,开展非法客户招揽、荐股或者误导、诈骗等;三是假借“与XX券商合作”名义,以“内幕消息”欺骗投资者。此类非法证券活动不仅侵害了证券公司名誉,更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识别判断是否为合法机构。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可以通过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信息”、能够挑选“黑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能有以上行为。三是辨识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证券期货网站。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应果断拒绝。
案例三 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一、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投资者W某向12386热线举报,反映某微信公众号发布《暴涨!赚21.5万》等文章,通过公开交易单、展示盈利等方式诱导投资者付费加入其所谓“高端VIP”群,试图骗取投资者高额咨询费用。经查,该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
二、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一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本案中该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三、案例点评(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总监张红浩)
目前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存在大量鱼龙混杂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信息,投资者在接受投资者咨询或理财服务时,应提高警惕、注意甄别。不管是通过主动添加自媒体平台预留联系方式,还是接到以荐股、理财等名义的不明来电或好友申请,投资者都应首先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切莫轻信“代为操盘、承诺收益”等虚假宣传,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四 非法售卖“原始股”集资
一、案例简介
2022年,某公司向老年人群体销售保健品并承诺可使用购买产品积分兑换该公司“原始股”,同时宣称公司已获“莫桑比克国际证券交易所”上市批准,一旦上市成功,持有“原始股”股东即可获得高额回报。
二、案例分析
根据《证券法》第九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三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本案中某公司以在境外上市为幌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注册,向境内公众发行股票是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活动;诱导公众购买保健品并获赠“原始股”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活动。
三、案例点评(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李毅)
目前,一些以境外上市为名非法售卖“原始股”的活动有所抬头,大多都以境外上市为噱头,通过虚假信息的宣传,利用投资者对境外资本市场认知的信息不对称,诱导公众买卖“原始股”,进而获得非法利益。广大投资者应擦亮眼睛,远离非法发行或转让“原始股”活动,谨慎识别风险,保持理性投资,切勿相信非法机构以境外上市为噱头宣传推介,诱导公众购买“原始股”的骗局,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